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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Company
Set up foreign investment branch
投审会报备
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应就申报事项进行查核,将依据申请案件之金额、业别项目、投资类型、投资人身分等,会同相关机关共同审查。
一、外资企业及大陆地区人民、法人来台湾投资
- 在台湾设立公司要先申请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商业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申请,及拟经营之营业项目(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正面表列),需于申请商业登记前先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筹设许可,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筹设许可后方能进行申请来台湾设立(分公司)商业登记。
二、台湾设立(分公司)基本商业登记流程
- 公司名称申请核准。
- 申请陆资投资许可。
- 申请汇入投资额资金审定。
- 公司设立登记-经营之营业项目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正面列。
- 申请税借编号。
- 申请营业登记。
- 申请工厂设立登记-视选择之厂房地点(非制造加工业者免)。
- 出进口厂商登记-买卖业者适用(可直接连结国际贸易局网站线上申办)。
三、陆资来台湾设立(分公司)及投资基本规范及配套措施
-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设立公司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
- 陆资公司(或外资企业)在台设立分公司登记。
- 陆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在台设立办事处登记。
- 陆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在台设立子公司登记。
- 间接陆资(或外资企业)大陆公司经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或出资额逾30%或对其具有控制能力之第三地区事业转投资。
- 大陆专业人士来台相关配套
- 大陆专业人士任职在台陆资企业及来台从事相关活动。
- 陆资企业聘雇之大陆专业人士来台从事相关活动。
- 税赋配套陆资企业及大陆人民在台课税规范
- 两岸条例第25条、第25条之1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
- 购置房地产相关配套
- 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
- 不动产贷款两岸条例第69条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第5条之1。
-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权许可办法。
- 台湾的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办理在台无住所大陆地区人民不动产放款业务应注意事项(金管会)。
- 金融相关配套陆资来台投资所涉金融事务相关规范
两岸条例第36条–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不论外资或内资,建议可寻找有经验的代办公司协助提供投审会报备申请的最新规范及资讯,提供相关指引。汇佳为专业商业服务公司,具备专业人才熟悉事务规划、注册、实际操作案例及核准注意事项与最新资讯提供,专为客户提供最完整快速与安心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