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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Company
外国公司于台湾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其中两个比较重要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责任承担及税务考量。
以侨外资分公司来说,一旦获得认许,即享有于台湾公司法注册成立之内资公司一样的权力及责任并受与一样的规范。
可以独立运作,但因为就法律上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因此外国总公司需要承担对分公司的债权债务。
也因为只是外国公司之延伸,因此分公司不能进行转投资/上市等行为,不过税务上相对子公司(有限公司)有更大的优势及弹性。
一、台湾外资分公司用途及功能
- 什么是外国公司分公司认许?
根据公司法第377条,外国公司准用公司法第19条之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经营业务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如果一个外国公司想要在境内营业,则必须先台湾在设立分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组织设立登记之法人组织,其若拟在台湾境内营业时,应经政府认许,也就是说须先由政府承认其在中华民国之法人地位后,才可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登记,而后得以在境内开始营业行为。 - 分公司得在台湾进行以下业务:
- 开立营业税发票。
- 在台签约收取客户货款/服务费。
- 合法聘请员工。
- 以分公司形式设立在台湾进行进出口业务。
- 代表母公司在台湾购置动产、不动产
(需另外参照相关法令)。
二、设立基本流程及应备文件
- 1. 一般侨外资分公司
侨外资(包含港澳)在台设立分公司,无须经过投审会核准,系径向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办理申请外国公司认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
- 2. 陆资分公司
外国公司、陆资企业要在台设立分公司程序是不同的,如中国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百分之三十或对外国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于申请分公司登记前,应另外先向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投资许可。并且陆资来台投资经营项目必须其营业项目需符合正面表列,取得投资许可后再备齐资料向经济部申请设立分公司。
- 3. 设立基本流程:
- 分公司名称预查
- 名称1-5个。
- 营业项目。
- 经营地址。
- 母公司文件验证
- 依据经济部(或投审会)要求进行母公司的公司文件/授权书当地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
- 依据经济部(或投审会)要求进行母公司的公司文件/授权书当地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
- 申请外商许可、分公司认许登记
- 向经济部(陆资为投审会)申请认许登记,取得认许核准函文。
- 分公司筹备户开户
- 台湾负责人至银行开立筹备帐户。
- 台湾负责人至银行开立筹备帐户。
- 汇入营运资金及补正
- 母公司汇入营运资金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提交补正。
- 母公司汇入营运资金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提交补正。
- 取得统一编号(营业执照)并办理后续事务
- 取得变更事项登记表。
- 完成银行/税务/进出口项目申请。
三、分公司税务及税率
- 子公司/分公司税务及会计责任
外国公司于台湾所设立的无论是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都同样受到《台湾商业会计法》的规定。根据规定,分公司需要根据台湾会计准则保存会计账目。会计账目必须以中文编制及保存,并且需要以台币作为记账货币。并需要每年提交一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每两个月提交一次营业税申报表。 - 基本税务及税率
5%营业税(VAT)
也就是增值税或消费税,分为加
值型或非加值型营业税,一般企
业的话皆为加值型营业税。
20%营利事业所得税
侨外商来台投资设立分公司,应
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
所得,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0%就源扣缴所得税
分公司税后盈余汇回母公司时,
因非属盈余分配,免再就源扣缴
所得税。
5%营业税(VAT)
也就是增值税或消费税,分为加
值型或非加值型营业税,一般企
业的话皆为加值型营业税。
20%营利事业所得税
侨外商来台投资设立分公司,应
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
所得,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0%就源扣缴所得税
分公司税后盈余汇回母公司时,
因非属盈余分配,免再就源扣缴
所得税。
四、分公司设立注意事项
- 外资分公司设立名称规范:
分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同一法人。分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实是以外国母公司为主体,登记时台湾分公司名称上须注明为「○商○○○公司台湾分公司」。 - 注册资本额:
国外母公司须设定境内营业所用之资金供在台分公司营运使用,应留意主管机关对所营事业资本额是否足敷营业使用的规定。 - 特许资质证:
分公司在境内视同台湾本地公司规范,如经营特许类项目如:医疗器材、管制电信业务等等,仍须比照台湾本地规定向主管单位申请特许。 - 诉讼代理人:
外国公司经认许后,应在台湾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之代理人及分公司经理人。代理人和经理人均可为本国人或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