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佳國際 Inter Area匯佳國際 Inter Area匯佳國際 Inter Area

China Company

中国境内子公司

 

Subsidiaries In China

中国境内子公司

 

Subsidiaries In China

2

一、公司转投资

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包括转投资对象和转投资数额两方面:

  • 1.投资对象上的限制。
    法律一般限制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对公司或者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合伙人,一旦其所投资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他就会承担巨大风险,导致公司资产空虚,影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成为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 2.对投资数额的限制。
    公司通过转投资不仅可以扩大公司的利润来源,而起可以形成关联公司,组建公司集团,形成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从而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公司的迅速发展,但是,转投资行为也会产生以下消极影响:一是转投资会减少公司直接支配的有形财产,增加变现偿债的难度,从而可能降低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增加公司债权人的风险;而是由于转投资额不仅表现为母公司的资产(资本),也表现为子公司的资产(资本),所以,转投资会是资产(资本)重复计算,从而导致资本虚增,有悖于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
  • 为避免资本虚增,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减少公司债权人的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数额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1993年《公司法》第12条也规定了数额限制,但是2005年,2013年两次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转投资比例的限制。
  • 实践证明,对公司转投资进行数额限制缺乏操作性。而在法理上,公司转投资是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公司的转投资并非一定损及公司信用,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至于因转投资而带来的风险应由公司自己来判断,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可以对转投资进行决议,公司章程可以对转投资数额加以限制,而公司法则没有必要对其加以强行性的限制。

相关主题 Related top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