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经济实质法施行细则草案
英属维京群岛(BVI)日前发布「经济实质法施行细则草案」,草案基本内容如下:
一、经济实质法的适用对象:
只限BVI当地税务居民,注册在当地、但身份为其他国家税务居民的企业,可以豁免适用。如主张是其他地区的税务居民,须提交包括居住者证明、纳税证明,或核定通知书等都作为证明文件。要留意假设企业申报为A地区税务居民,那BVI公司产生的全部相关所得,也要在A地区申报才算符合条件。
二、仅限九大类相关活动
BVI经济实质法的适用对象并非所有公司,而是锁定以9种活动类型为主的企业。九大类相关活动包括集团总部、销售与服务中心、融资与租赁、基金管理、银行、保险、航运、控股公司及无形资产之提供。当中纯控股公司定义,草案认定为「仅持有股权投资、单纯赚取股利收入及资本利得的相关个体」;也就是说,从事股票、债券、基金等财务性投资的企业,将可能被排除在纯控股公司的范围之外。例如,在个人或企业设立BVI公司从事投资活动的情况下,若BVI公司投资股票,落入纯控股公司范围,需依照纯控股公司较低的经济实质要求建立实质。如果BVI公司投资其他产品如债券、不动产等,该公司不属于纯控股公司。若不落入其他八大类相关活动中,则无需符合经济实质之规定。
在目前BVI经济实质相关规范中,都存在很多概念性字眼,例如足够、适当、适切,并未明定数量或条件;未来执行上,将视公司规模大小及实际从事活动等个案条件来判断。